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5567号
原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绵阳经开万达广场21栋9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ANAA034。
法定代表人:黄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潘,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从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