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688号
原告: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园区巨龙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江,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沈春江,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第三人:浙江元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三王工业园区巨龙路25-2号206。
法定代表人:王杰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沈春江、第三人浙江元都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