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83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杭州正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3014393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章松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军,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正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沈光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李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