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68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正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3014393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
法定代表人:章松青。
被告:***,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正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元,合计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承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