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水利工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65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爱峰,董事长。
被告: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杜池峰,董事长。
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韩启龙。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成虎
人民陪审员  吴树忠
人民陪审员  宋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