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田庄水库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191C。
法定代表人:杜池峰,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北关新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344553901M。
法定代表人:刘书海,经理。
被执行人:刘书海,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刘书海银行、网络款项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划拨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东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