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田庄水库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191C。
法定代表人:杜池峰,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北关新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344553901M。
法定代表人:刘书海,经理。
被执行人:刘书海,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刘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鲁032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鲁0323执565号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交款或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7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保险、车辆、证券、不动产、银行网络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无不动产和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2年5月23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刘书海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的决定书。因新冠疫情原因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予实施拘留措施。现已联系有关机关协同查找。
6、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拨打被执行人刘书海电话督促其履行判决责任,但刘书海总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并拒绝提供居住生活地点。后刘书海拒接本院电话。
7、2022年8月3日,本院到滨州市××成员户籍信息。
8、2022年8月3日,本院到滨州市××成员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任何不动产信息。
9、2022年8月3日,本院到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刘书海及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存信息。
10、2022年8月3日,本院到德州市××队查询,未查询到刘书海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
11、2022年8月3日,本院到德州银行陵城区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
12、2022年8月3日、8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书海户籍住址、家庭地址及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进行调查,均未有两被执行人的居住或经营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以上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执行过程、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情况,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刘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朝程
审判员  王东宝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