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51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杜池峰,经理。
被告:许本义,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与被告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许本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窦林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