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52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191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