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破申11号
申请人: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和大厦A幢705-707室。
法定代表人:叶子雄,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洪光明,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执行局提出申请,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宏泰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宏泰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8年12月3日,本院对宏泰公司启动破产预重整程序,并于12月11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2019年8月2日,本院主持召开听证会,由债权人对《破产预重整竞价方案》表决通过。
本院查明:宏泰公司系洪光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2年7月31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实缴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猪、牛、羊屠宰、购销;批发兼零售:食品;货运:普通货运;猪肉、私聊、毛茶、动物油脂(非食用)的销售。宏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模环乡夏峰村(茶叶山)的非住宅房产,建筑面积5842.19平方米,土地(工业)面积32645平方米;坐落于模环乡夏峰村(茶叶山)的厂房和宿舍及传达室等无证附属设施;坐落于无证公用设施用地一块,地上房产为无证建筑;浙衢屠准字6号《生猪定点屠宰证》;投资在龙游县汇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账面价值500万元,已全部质押;变压器,机器设备、环保设备、办公设备若干;机动车13辆,其中大型汽车3辆,小型汽车10辆;上述全部资产评估价为3875万元。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12亿元。据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关联案件检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宏泰公司有23起执行案件生效后未能清偿,金额总计9000余万元。申请人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尚有500余万元债权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宏泰公司的债权人,具备申请宏泰公司破产重整的资格,宏泰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重整适格主体。宏泰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但宏泰公司系龙游县生猪屠宰唯一定点公司,其具备屠宰资质具有一定重整价值,且已有三名重整意向投资人参与报价。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对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浙西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