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培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华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和大厦A幢705-707室。
法定代表人叶子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颖,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5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因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群
审判员 殷一村
审判员 祝惠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