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141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和大厦A幢705-707室。
法定代表人:叶子雄。
原告***与被告***、浙江培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计63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淑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晶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