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培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浙江培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1561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县东华街道城南路135号老综合楼边场地。 经营者:***,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东华街道***2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培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龙洲街道***广和大厦A幢705-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培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5月24日以浙江培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翡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