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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9民初138号
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572243833E。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某,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白玛曲尼
审判员    白玛拉珍
人民陪审员    扎西拉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朗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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