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12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595493931H,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湘北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572243833E,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黄沙街镇玉诚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湘北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湘北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