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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林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9民初142号
 
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黄沙街镇玉诚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621198812200018。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惠玲,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仁央宗,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春森,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龙凤村1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9204036017。
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湖南东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玛拉珍
审  判  员   白玛曲尼
人民陪审员   德吉卓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次仁卓玛
 
 
 
 
 
 
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