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执保727号
申请人:***,女,1984年10月11日生,住泗洪县。
被申请人:泗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7040360365,住所地泗洪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泗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泗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保全价值84718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泗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保全价值847185.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葛 明
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