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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专元、四川能宝电源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145号 原告:漆专元,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宝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园区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066765671L。 法定代表人:漆长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英县同心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四川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6栋2**7-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4T7N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书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16日,住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35号3栋2**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405××××。 被告: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郪江东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原告漆专元与被告四川能宝电源制造有限公司、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漆专元于2021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漆专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专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1.5元,由原告漆专元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