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28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4日,住福建省仙游县。
第三人:四川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西部智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4T7N2A。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