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159号
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7号英联国际商务中心1栋15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庄泽宝,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梅,四川原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四川原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西藏桑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巴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桑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西藏桑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桑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