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英格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7088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凡,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一楠,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
被告: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
被告:苏州英格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被告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格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刘炜曦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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