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城投智能充电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2287号
原告:李百香,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灞桥区XX村XX号。
原告:***,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号XX楼XX层XX号。
被告: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座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刘静。
被告:西安城投智能充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座XX楼。
法定代表人:王龙。
原告李百香、原告***与被告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为“博途公司”)、被告西安城投智能充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为“城投充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百香、原告***诉称:原告李百香的丈夫马X勇于2017年6月由博途公司派遣至城投充电公司担任充电工,于2022年1月24日复工上班,下午15时50分左右突感胸口不适,16时20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进行急救,做心电图后明确告知人已不幸去世,110到现场勘查后告知已排除他杀。因马X勇在工作中死亡,依据相关手续,原告李百香2022年2月9日书面申请为马X勇申请办理工亡事宜,经碑人社工决(2022)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亡)。自接到认定书后,被告说不是工亡,到赔偿支付环节出现问题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的丈夫马X勇因公死亡的补偿金9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丈夫马X勇因公死亡的补偿金97万元的诉求,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符合仲裁前置诉讼程序,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百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百香、***已经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两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孜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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