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7103号
原告:***,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凡,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白刚。
被告: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
被告:苏州英格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桂琴。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英格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未缴纳社保导致损失50000元;2.判令被告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博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英格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入职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岗位停车收费员,工作地点雁塔区XX园XX路东侧,但被告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未为原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且试图通过其他被告代发工资形式,规避劳动关系和不予购买社保,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诉至本院,向四被告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损失,该项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