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3民初649号
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城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计1641元,由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