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民初997号
原告: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杰,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此款已由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瑞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