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财保1号 申请人:江***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杜彬,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轨道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轨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2859.56元。 案件申请费3984.30元,由申请人江***轨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江***轨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亚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