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5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原铨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上楼村上楼366号融信大卫城A城A2#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原铨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夏 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