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5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原铨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上楼村上楼366号融信大卫城A城A2#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原铨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夏 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