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435号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1号创业上城名府小区7号楼。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淄博阿里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康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矿山路与联通路路口往北3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虹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工业园(山东华丽时装有限公司院内)后院车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东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东首(**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女,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女,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阿里山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虹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东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25407.0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以其单位所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阿里山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虹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东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25407.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