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

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天津优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10658号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第B4幢6层2号房,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凯信大厦1号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朋(特别授权代理),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天津优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604室-2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优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优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爱荣
人民陪审员  陈兰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