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

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北京文***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080号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录,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古 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