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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1民初845号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第B4幢6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2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皓,被告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对案外人临沧市图书馆的云屏借阅机提供为期一年的云资源续费及平台维护服务,合同价款为1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相应义务,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原、被告就书香中国数字图书馆产品达成过多个销售协议,原告曾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回函,并于同年3月19日出具《延期付款申请书》,确认共计欠付金额为181916.7元。2022年10月25日,被告仅支付其他合同标的20000元。被告虽明确表示同意付款,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金额我方认可,逾期付款违约金我方不认可。我司确实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已提供云屏数字借阅机服务,但是原告在另案中未履行退货义务,因此我方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继续向被告提供产品,被告支付云平台资源更新服务及维护服务费用,合同总价为10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如被告无法按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为止;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 原告为证明被告欠付款项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除提交了上述销售合同外,还提交了未结算合同列表(截止至2022年10月24日)、延期付款申请书、银行回单、催款函及催款函复函为证。未结算合同列表上载:开票日期2018年3月22日,开票金额10000元,未回款金额10000元,备注为临沧图书馆2台大屏续费。延期付款申请书上载:湖北中文在线有限公司,经业务与财务核对收货应付余额为181916.70元,待销售回款数据核准后再进行支付流程,***公司申请延期付款,落款处加盖被告公章,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银行回单上载:2022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摘要和用途载明为货款。催款函及催款函复函上均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金额为161916.70元,复函上载被告剩余3台云屏数字借阅机库存,请原告根据双方多年的紧密合作关系给予退货处理并扣减应付账款。经质证,被告认可上述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被告于2022年10月25日付款的20000元为双方间其他合同价款,被告答辩所称未退货义务与本合同无关。 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就本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认可本合同欠付货款金额。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依据公平原则,同时为维护双方合作关系,自行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因合同未明确签订日期,故按照合同有效期开始第5个工作日作为付款义务开始时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系合法有效,现被告认可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认可其欠付原告货款10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双方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如逾期支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综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确存逾期支付情形,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现原告自行下调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金额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