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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1民初1565号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第B4幢6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2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华文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中文在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皓,被告云南新华文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1.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对案外人大姚县政府的云屏借阅机提供为期一年的云资源续费及平台维护服务,合同价款为5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相应义务,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原、被告就书香中国数字图书馆产品达成过多个销售协议,原告曾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回函,并于同年3月19日出具《延期付款申请书》,确认共计欠付金额为181916.7元。2022年10月25日,被告仅支付其他合同标的20000元。被告虽明确表示同意付款,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被告云南新华文汇公司辩称,被告认可双方签订合同情况和欠付货款金额,但因原告在另案中未履行退货义务,故本案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标准也不认可,如果法院认定我方需要支付原告损失,具体标准由法院依法判定即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继续向被告提供云平台资源更新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云平台资源更新服务及维护服务费用,合同总价为5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如被告无法按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为止;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 原告为证明被告欠付款项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除提交了上述销售合同外,还提交了未结算合同列表(截止至2022年10月24日)、延期付款申请书、银行回单、催款函及催款函复函为证。未结算合同列表上载:开票日期2018年12月3日,开票金额5000元,未回款金额5000元,备注为大姚县云屏数字阅读机资源更新费。延期付款申请书上载:……经业务与财务核对收货应付余额为181916.70元,待销售回款数据核准后再进行支付流程,***公司申请延期付款,落款处加盖被告公章,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银行回单上载:2020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摘要和用途载明为货款。催款函及催款函复函上均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金额为161916.70元,复函上载被告剩余3台云屏数字借阅机库存,请原告根据双方多年的紧密合作关系给予退货处理并扣减应付账款。经质证,被告认可上述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被告于2022年10月25日付款的20000元为双方间其他合同价款,被告答辩所称未退货义务与本合同无关。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为维护双方多年合作关系,自行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因合同未明确签订日期,故被告应按照合同有效期2018年3月5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系合法有效,现被告认可其欠付原告货款5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双方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如逾期支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综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确存逾期支付情形,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现原告自行下调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金额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云南新华文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景 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