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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质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8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质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经三北路32号3号楼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第B4幢6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质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质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质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中文在线公司退还郑州质造公司支付的合同款5万元并赔偿郑州质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3.中文在线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本质上是一起简单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内容是中文在线公司将“2.5万多部图书(具体见附件2)”授权郑州质造公司在其为第三方(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开发的APP软件内,通过该部队局域网向公众传播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永久,作为合同对价,郑州质造公司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许可费用。作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应以合法的权利来源为基础,所以案件审查的重点是中文在线公司是否享有该“2.5万多部图书”的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如无权利或权利有瑕疵,则客观上合同无法履行,郑州质造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如权利无瑕疵,则应继续履行合同并付款。但由于中文在线公司虚假陈述的误导,造成一审判决对本案合同性质认识有误,进行错误将本案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没有考虑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标的权利来源审查的特殊性,造成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有众多不妥之处,故恳切希望贵院在认真审查本案事实基础上,依法支持郑州质造公司上诉请求。 中文在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郑州质造公司系故意制造理由逃避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并未遗漏审查事项。1.郑州质造公司屡次制造借口逃避付款义务。郑州质造公司未通过最终客户验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能以此作为本案抗辩理由,此外在本案中,为帮助郑州质造公司项目顺利验收,我公司已尽到最大的善意与努力,但郑州质造公司依然几次三番制造理由不履行付款义务,其声称“最终客户需要转授权”、“最终客户需审核版权文件”,也只是口头称述,故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上述主张仅是郑州质造公司逃避付款所编造的借口。2.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并未遗漏审查事项,并不存在前后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销售合同》已约定,涉案标的仅可用于解放军某部队局域网,解放军局域网并不向公众开放,因此本身并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二、关于郑州质造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性质及案由、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问题郑州质造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解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因此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应当是***与被***所产生的纠纷。然而本案中,我公司与郑州质造公司约定,郑州质造公司最终客户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对书香镜像数字图书馆具有局域网访问权限。郑州质造公司并非被许可人,我公司也并非著作权人,因此本案并非***与被***之间的纠纷,自然无法适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由。四、关于案涉“平台”一事,我公司在一审时早已向法院释明,并未交付平台,不存在所谓虚假陈述;此外,郑州质造公司明知双方未交付“平台”,并且约定图书资源的价格就是10万元,但在我公司提起诉讼后,依然以5万元为“平台”款为由进行抗辩,却对图书资源一事闭口不提,妄图以此逃避付款义务,其本身才是不诚信。 中文在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郑州质造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395.81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质造公司负担。 郑州质造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中文在线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50000元;2.中文在线公司赔偿郑州质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3.诉讼费用由中文在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31日,中文在线公司(乙方)与郑州质造公司(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书香镜像数字图书馆,分项包括平台和选配资源,平台为数字阅读和管理平台、“数字图书馆”手机客户端,价格50000元,选配资源为电子书25000册、精品书:大奖书系100册、有声书5000集,价格50000元,服务费合计100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50%,即5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图书资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甲方拥有在合同范围内所购买服务的使用权;合同签署后,甲方通过指定邮箱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开通信息,供乙方开通/维护平台使用,甲方在收到乙方指定邮箱开通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邮件确认,视为甲方确认开通;书香镜像图书馆仅限向甲方(最终客户: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局域网开放访问权限,本合同产品仅准许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乙方确保所提供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相关资源都具有合法授权;未经乙方书面明确授权,甲方不得将相关资源用于其他用途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庭审中,郑州质造公司认可收到了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电子书资源,郑州质造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支***在线公司合同款50000元。 中文在线公司表示合同中的“平台”是一个管理平台,需要通过平台才能读取电子书的内容,是需要郑州质造公司进行后台操作的,平台并不影响电子书的使用。郑州质造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平台合作,之所以在合同中列明“平台”是中文在线公司为了减少给出版社的分成款而加上的,并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与中文在线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截屏予以佐证。该微信记录显示如下内容:**发送语音信息“我们跟合作的出版社合作的模式都是这样的,到时候都会以这个合同的金额,然后还有内容给人家算分成”,**语音回复“这意思是咱合同还是按照你们这种大平台的这样的模式去写,然后等于书的这个数量可以多一些是吗”,**表示“对,合同跟开票到时候咱们就按照这个我们合同里写的资源和平台一起走,然后我们到时候交付,就给您交付25000多书……”**语音回复“行,那就这么着……这个图书的授权也是永久的是?”,**表示“对的,**,永久肯定是永久的,但只限于这一个项目,这一个甲方最终客户,如果说再有二期三期或者其他的客户进行二次销售的话,出现法律纠纷,我们概不负责,这不光是对我们,也是对出版社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因为我们卖每一本书都要给人家分成的”。中文在线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于“平台”是否实际使用,中文在线公司表示只是交付了图书资源,没有交付平台,但从郑州质造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以看出图书资源本身价格即为100000元。郑州质造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中显示有如下内容:**发送语音信息“然后下面有声书多少集,这个的话就上次跟**说的,就是我们大概就是买10万块钱的。总共,其中书这块儿就是8万,然后上次您说不是可以到25000册,然后那剩下的2万大概就是买有声书,有声书这个能合到多少集?”**回复“对,合同里的精品书一共100本,我们一般叫大奖书,都属于精品。有声书5000集。” 关于合同履行,郑州质造公司表示其给合同中载明的最终客户设计一个图书软件,开发一款手机APP,但缺少图书资源,故向中文在线公司购买图书资源,中文在线公司向其交付了一个含有图书资源的硬盘。郑州质造公司将图书资源上传,客户通过APP进行观看,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图书资源部署到系统上,最终客户对项目进行验收时需要知识产权的凭证,但中文在线公司无法提供,该项目因图书版权问题而未通过审查,项目搁置。中文在线公司提交了版权方出具的部分授权书及《中文在线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其交付的图书资源均取得了版权方的授权,均在授权时间范围内,且不受与版权方所约定的期限限制,无权利瑕疵,郑州质造公司的最终客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中文在线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该协议中乙方为北京中文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条权利授权约定载明“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授权图书的数字版权享有非专有的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图书等权利。授权图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自有的网络平台、乙方自有及与第三方合作的数字图书馆以及相关产品业务。”第五条第7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的关联公司自动获得根据本协议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并相应承担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在其过程中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乙方的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的母公司、乙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乙方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最后一条载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如未向对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该协议自动延续三年,再次期满后依此类推。”中文在线公司表示其为北京中文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上述合作协议第五条第7项享有相应的权利。郑州质造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授权文件不具有完整性,欠缺作者对版权方的授权,且授权都是有期限的,授权文件存在瑕疵。 另,郑州质造公司表示其已抽查了中文在线公司所提供的将近300本图书的版权情况,或没有版权文件,或版权文件期限存在瑕疵,无法达到长期使用的状态。中文在线公司表示没有版权文件的部分是因为有些版权文件是集团和出版社所签署,调取时间较长,故没有提供;关于版权期限问题,其会以续签合同或合同上的续签条款来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其确保给第三方的图书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合法使用,并承诺若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则由中文在线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郑州质造公司主***在线公司应出具的版权授权文件包括作者给出版方的授权、出版方给中文在线公司的授权以及中文在线公司给郑州质造公司的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权期限为永久。中文在线公司表示其与郑州质造公司的合同于2021年签署,其当时所提供的图书均在授权范围内,中文在线公司均享有版权。关于永久使用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不存在永久使用的期限,著作权授权都有相应的期限。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郑州质造公司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涉诉合同的法律关系,郑州质造公司主张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中文在线公司并非涉诉合同标的图书资源的著作权人,故郑州质造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从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内容来看,为郑州质造公司向中文在线公司购买图书资源并支付相应价款,中文在线公司确保其所提供的图书资源正常使用,故法院认为涉诉合同仍为买卖合同。 关于“平台”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是就购买图书资源而签订的《销售合同》,图书资源的价款双方也已达成合意,为100000元,故郑州质造公司抗辩50000元为“平台”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诉图书作品版权问题,在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中,中文在线公司已经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其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相关资源都具有合法授权,且其承诺若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则由中文在线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询,也并未有其他公司向郑州质造公司主张版权侵权问题。郑州质造公司以中文在线公司未出具图书作品授权证明,涉诉合同标的图书资源版权存在瑕疵为由而不予支付合同款的抗辩意见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郑州质造公司认可已收到了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电子书资源,故其应当支付相应的合同款,中文在线公司要求郑州质造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郑州质造公司要求中文在线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反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一节,法院考虑涉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认为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判决:一、郑州质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二、驳回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郑州质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郑州质造公司提交图书目录及部分图书版权审核意见表。中文在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双方开展合作的时候其公司员工发送了图书清单,让对方进行挑选,现无法确认该书单与资源对应,关于图书版权审核意见亦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郑州质造公司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约履行。郑州质造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根据合同内容及在案事实,双方因购买图书资源订立《销售合同》并就图书资源价款达成合意,中文在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郑州质造公司交付图书资源,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不符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体及内容认定标准,本院对郑州质造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基于前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在合同中未约定中文在线公司应向郑州质造公司交付案涉标的的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郑州质造公司拥有在合同范围内所购买服务的使用权,中文在线公司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并未有第三人向郑州质造公司主张版权侵权问题,郑州质造公司以案涉标的版权瑕疵为由不同意支付合同款项的诉讼主张,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若郑州质造公司在使用案涉标的过程中因版权问题引发纠纷,双方可依据合同另行解决。关于“平台”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是就购买图书资源而签订的《销售合同》,图书资源的价款双方也已达成合意,为100000元,故郑州质造公司关于“平台”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郑州质造公司给***在线公司货款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郑州质造公司要求中文在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郑州质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郑州质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杉 书记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