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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广西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2988号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第B4幢6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A3号楼二十层2016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书香**”产品,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若未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负责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负责软件安装与调试。2021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项目验收单》,表示已经收到了原告产品,且产品具备《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验收要求。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出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物为“书香**”(党政版),产品型号为***2台,分项为云资源(10万册电子书、3万集有声书、200种期刊、400种报纸)、本地资源(5000册电子书、1000集有声书)、专题资源(3000册电子书)、技术支持(云端管理)及硬件(55寸触摸一体机)。二、合同总金额为5万元。三、付款、发货及开票:3.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3.2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址,相关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能及时收货或变更收货信息的,应在乙方发货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由于不能及时收货或变更收货信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指定收货人负责在物流《客户签收单》(或快递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甲方收货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供应站,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152-6号,甲方收货人为**财。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4甲方收到合同标的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型号、性能、配件和数量等信息,并于该期限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文件;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出具验收文件且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八、违约责任8.4若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款项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为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约定货物,被告于2021年12月6日签署《中文在线“*****”项目验收单》,确认产品具备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功能,符合协议约定的验收要求,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庭审中,原告称其履行合同后未收到过被告的任何付款。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中文在线“*****”项目验收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向被告依约供货,被告亦签署验收单予以确认,即应支付相应货款。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款,但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西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西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西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