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8001号
申请人: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第B4幢6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思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1号风岭·麒麟堡A单元十一层1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思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思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思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900元;如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9元,由申请人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 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冒**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