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之蓝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津滨发展通厂**厂房。
法定代表人:魏建仓。
被执行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寿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之蓝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20606.00元。2021年3月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2021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多次查控后,本院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