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506号
原告:***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40号葛洲坝太阳城3栋6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0CX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汉施路1号栋1-3层17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隽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