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4243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荣,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铭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紫华园13号楼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吴向刚,男,住呼和浩特市。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
负责人:郝瑞林。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铭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内蒙古铭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向刚的银行存款1,117,397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以保单号为13125023900683387594的保险金额1,117,397元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铭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向刚1,117,39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康文颖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