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4237号之一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荣,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秘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阳光明座4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杜鹏程,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陈洋,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铭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紫华园13号楼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秘联商贸有限公司、***、杜鹏程、陈洋、内蒙古铭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58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另6657元退给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康文颖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