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2908号
原告:济宁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60号天工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4387398E。
法定代表人:古芳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芝,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35788994R。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经理。
原告济宁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济宁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