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25号
申请人:扬州赢龙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峰。
被申请人:湖南新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赢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赢龙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湖南新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价值XXX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韩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房(权证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扬州赢龙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扬州赢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