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璐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34号

申请人:***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镇司庄村西景阜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631134593。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肥城市潮泉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69676560,组织机构代码:076967656。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