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

3092***与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3092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住太仓市。
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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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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