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83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24873。
法定代表人:曹中明。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831358.41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1358.41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