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

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24民初170号
原告: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五井镇。
法定代表人:程振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菊,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吕佃胜,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宋光法,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董兴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王玉华,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袁兴保,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李建,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迎华,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朐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山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淑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振保,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五井建筑公司)与被告***、吕佃胜、宋光法、董兴建、***、王玉华、袁兴保、李建、临朐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朱振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开元公司就同一争议起诉至本院,案号(2022)鲁0724民初313号,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井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菊、***等八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迎华、开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淑华、刘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振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五井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开元公司、朱振保承担支付***等八被告工资的义务,五井建筑公司不承担支付工资义务,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井建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八人受朱振保雇佣。仲裁委不尊重上述事实,直接裁决五井建筑公司支付***等八被告工资属认定事实错误。开元公司作为发包方、建设方在工程款未全面拨付的情况下,与朱振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等八被告辩称,五井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朱振保是五井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清偿,五井建筑公司应当对***等八名员工的工资承担支付责任。
开元公司辩称,对***等八名员工的工资不承担支付责任。开元公司与五井建筑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开元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五井建筑公司,不存在发包过错。本案***等农民工的工资争议纠纷,无论是按照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处理,都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开元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等人不是上述法律意义的实际施工人。所以仲裁裁决开元公司对***等人员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开元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的数额,原仲裁裁决未查明,仅以未结算完毕为由裁决开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2019年4月10日,开元公司与五井建筑公司共同委托对工程审计,经初步审计工程造价为7963260.7元,根据这些审计结果,开元置业已超付工程款,五井建设公司在这一审计结果后拒不提交施工验收资料,对审计结果也不签字认可,拒不缴纳审计费,导致审计单位未出具书面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开元公司无法与五井建筑公司进行最终结算。即便是根据劳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两部规章的相关规定,开元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是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而不是对全部的欠款承担。在未查明欠付数额的前提之下,不能以未结算为由判决开元承担连带责任。五井建筑公司与朱振保之间是何种关系开元公司并不清楚,开元公司是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五井建筑公司,五井建筑公司实际承建工作中,朱振保作为五井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在现场负责施工。仲裁委认为开元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五井建筑公司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该认定的依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的规定,该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5月1日,而***等人员在该项目的工作时间是2013年至2018年,根据法不溯源既往的原则,不能根据这一事后的法律规定裁决开元公司对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开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开元公司对***等八被告的工资不承担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同开元公司前述答辩意见。
***等八被告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发包单位先行清偿。因此开元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是否与五井建筑公司结算完毕,***等八被告不清楚,不应成为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五井建筑公司辩称,开元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朱振保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开元公司将临朐县××镇××号××号住宅楼和2号商业楼发包给五井建筑公司施工。***等八被告被雇佣参加九福嘉苑1号、2号住宅楼和2号商业楼的施工。
2019年4月10日开元公司与五井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五井建筑公司承包建设了开元公司开发的××镇××号××号住宅楼和2号商业楼,现双方共同委托临朐顺康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对1号、2号住宅楼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双方共同委托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号商业楼进行工程造价审计。
2019年11月18日,开元公司向五井建筑公司发出催告函,五井建筑公司:由贵单位承建的临朐县九山镇九福嘉苑2号商业楼、1号、2号住宅楼三个工程已施工完毕,因贵单位一直未提交施工验收资料,导致工程至今未验收,也无法与贵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希贵单位在收到本函后十日内将全部施工验收资料报临朐县质量监督站审查,以便尽快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否则我公司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将会承担更加不利后果。五井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振德在该催告函签字确认收到。五井建筑公司承建的上述九福嘉苑工程,至今未结算完毕。
因被拖欠工资,***等八被告向朱振保、五井建筑公司索要工资,朱振保分别与***等八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分别为:
1.2021年4月1日,朱振保与***签订协议:***与朱振保九山九福嘉苑工地人工费1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5000元,余款于结算后一个月付清。协议由***、朱振保签字,五井建筑公司盖公章。
2.2021年4月1日,朱振保与吕佃胜签订协议:吕佃胜与朱振保九山九福嘉苑工地人工费1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5000元,余款于结算后一个月付清。协议由吕佃胜、朱振保签字,五井建筑公司盖公章。
3.2021年4月1日,朱振保与宋光法签订协议:宋光法与朱振保九山九福嘉苑人工费30000元,2021年5月1日前给10000元,余款结算后一个月付清,宋光法、朱振保签名,五井建筑公司盖公章。
4.2021年4月1日,朱振保与董兴建签订协议:董兴建九山九福嘉苑人工费18480元,2021年5月1日前给10000元,余款结算后一个月付清,朱振保、董兴建签名,五井建筑公司盖公章。
5.2021年4月1日,朱振保与***签订协议:***与朱振保九山九福嘉苑人工费30000元,此付10000元,余款与甲方结算后一个月付清,***、朱振保签字。
6.2021年2月4日王玉华与朱振保签订协议:王玉华在九山九福嘉苑钢筋工程101008元,已付80000元,余31000元,此次付20000元(春节前)。协议由朱振保、王玉华签字。王玉华认可协议中余31000元是笔误,应为欠21000元。2021年4月1日,五井建筑公司在该协议盖公章,并注明此协议延期至2021年5月1日。
7.2021年2月4日,袁兴保与朱振保签订协议,袁兴保与朱振保九山九福嘉苑工地工程款5.5万元,此次付20000元,余款与甲方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朱振保、袁兴保签名。2021年4月1日,五井建筑公司在该协议上盖公章,并注明此协议延期至2021年5月1日。
8.2021年4月1日,朱振保与李建签订协议:李建与朱振保九山九福嘉苑工地人工费30000元,此次付10000元,余款与甲方结算后一个月付清,李建、朱振保签名。
以上协议签订后,朱振保、五井建筑公司未支付欠款。
诉讼中,五井建筑公司称朱振保是借用五井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开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朱振保。开元公司称开元公司原以为朱振保是五井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该工程在承建过程中也确实是由朱振保在工地上负责。后来五井建筑公司提交的部分验收资料上项目经理签字不是朱振保,但在整个实际施工中朱振保是代表五井建设公司施工。
本院认为,朱振保与***等被雇佣农民工签订协议,约定向***等人支付工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朱振保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向***等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五井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建设工程交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朱振保施工,应对案涉工程所拖欠的***等八名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井建筑公司与朱振保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另行处理。开元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五井建筑公司没有过错。开元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催促五井建筑公司提供施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合结算,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开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五井建筑公司结清工程款。本案被拖欠的工资形成于2013年至2018年,也不能适用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要求开元公司承担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此,***等八名农民工向开元公司索要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振保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10000元、吕佃胜10000元、宋光法30000元、董兴建18480元、***30000元、王玉华21000元、袁兴保55000元、李建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朱振保、原告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长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