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6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商初字第601-2号
原告:***。
被告: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为,系临朐县五井镇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8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自己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朐县第015552号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朐县第015552号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朐县第01552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该车辆时行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