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3010号
原告:潍坊巡龙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育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3126119R。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峰,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骈邑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93944924T。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巡龙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巡龙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原告潍坊巡龙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郑希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路 霞
书 记 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