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保713号
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潍峡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骈邑路3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经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现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