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异60号
申请人: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府佑社区金马路与梨园街交叉路口东50米路南海澜洲际大厦1408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燕,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梅,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民主路2258号。
主要负责人:李军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临朐秋艳印花毛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朐茂德制衣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朐恩诚棉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朐秋艳印花毛巾有限公、临朐茂德制衣有限公司、临朐恩诚棉织有限公司、原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公告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诉被告临朐秋艳印花毛巾有限公、临朐茂德制衣有限公司、临朐恩诚棉织有限公司、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日作出(2006)临民一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临朐秋艳印花毛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06年3月21日的借款本息7002396.90元及逾期利息(按本金686万元计算,自2006年3月22日至付清之日,年利率按10.044%);二、被告临朐恩诚棉织有限公司在491.80万元范围内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抵押责任;三、被告临朐茂德制衣有限公司在170万元范围内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公司在75万元范围内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临朐秋艳印花毛巾有限公司等未履行法定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2020年1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
2021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列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以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
2021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列债权转让给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以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
2021年9月24日,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以公告方式等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过合法程序,依法受让(2006)临民一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瀛合(潍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德华
审判员  马云波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鹏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