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路上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路上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五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新兴万福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路上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4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路上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第1条约定“工程地点为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凯里经济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凯里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章杰
书记员***